深圳物业服务法,你懂吗
深圳物业服务法,你懂吗
12月31日,深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发布了《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深圳将实施物业服务评价等级制度。物业服务评价等级分为AAA(优秀)、AA(优秀)、AA(一般)、B(合格)、C(不合格)五个等级。
《办法》还公布了深圳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物业服务信息评分标准,包括8个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的不良信息评分标准。连续两次自然年度评价等级为C的评价对象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并直接承担责任,将列入风险名单。
原政策如下:
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以下合称评价对象)的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协议指定,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理负责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评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客观、公正、公开、谨慎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协调全市评价对象的评价和管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物业服务信息的识别、评价和投诉处理。
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促进中心)负责在统一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建立物业服务信息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评价管理系统),统计总结市评价对象的物业服务信息,负责收集、输入相关物业服务信息,提出初步识别意见,协助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开展相关投诉处理。
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收集、输入、识别和处理相关物业服务信息。街道办事处与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合作,做好物业服务的评价和管理。
第五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成立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物业服务评价中的重大问题和难题。
评价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市住房建设部门、市物业管理促进中心、相关区住房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代表。评价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时,可以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服务业自律组织、业主组织等意见。
第二章收集和公开。
第六条物业服务信息由行政处罚和其他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第七条物业服务信息的收集,是指收集、记录、分类、存储评估对象的服务信息,形成反映其经营和执业情况的活动。
第八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政策,具体包括基本信息:
(一)在信息平台上绑定身份的信息;
(二)在数据共享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
(三)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物业项目备案的信息;
(四)业主满意度评价及反馈业主意见和建议的信息;
(五)通过信息平台信息披露子系统披露物业服务相关事项的信息;
(六)通过信息平台安全检查子系统反馈安全自查信息;
(7)及时查阅市、区住房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通知发布子系统发布的极端天气和公共卫生预警信息;
(八)物业服务企业提交半年和年度统计报表的信息;
(九)参与市住房和建设部门组织的物业服务水平技能提升在线答题信息,通过信息平台专业能力评估子系统;
(十)其他基本信息。
通过信息平台自动收集基本信息,并直接识别。
第九条良好信息是指评价对象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依法经营、优化服务、履行社会责任、受到各级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得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获得市级以上物业服务业自律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3)连续6个月获得业主满意度评价前10名;
(四)在管理物业项目中获得市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志、节水社区等称号;
(五)参与各级物业管理标准的编制;
(六)在管物业项目业主身份绑定率达到一定比例以上;
(七)其他好信息。
第十条评价对象可以通过市评价管理系统诚信申报良好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评估对象应当自产生良好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获得部委级奖励的良好信息可以延长至60天。不确定逾期申报的良好信息。
第十一条市物业管理促进中心对评价对象申报的良好信息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
直接识别通过信息平台自动收集的良好信息。
评估对象对认定良好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不良信息是指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要求的评估对象。主要包括:
(一)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有效法律文件;
(四)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认定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应当作出不良行为认定书。
不良行为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和物业项目的名称、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理结果、救济方法等。
市物业管理促进中心、区住房10个工作日内,市物业管理促进中心、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将相关信息输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市物业管理促进中心、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抄送或者共享的与物业服务活动有关的有效法律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市评价管理系统,直接认定。
第十六条评估对象的物业服务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公布。
基本信息和良好信息自信息识别之日起公布,宣传期与信息有效期一致。
除依法不予披露外,不良信息自信息输入市评价管理系统之日起公布,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示期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依法撤销的,自始无效。原认定部门应当自认定信息撤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回公布的信息,不作为评价的依据。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复制或者共享的有效法律文件被撤销的,信息自始无效,不再公开,不作为评价的依据。
第十八条评估对象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市、区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不良影响的,可以在信息公示一个月后向原不良信息认定部门提出书面恢复申请。原不良信息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恢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经审批恢复的,不良信息不再公开,但相应的评分不予调整。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复制或者共享的不良信息的,不再公开,但相应的评分不予调整。
第三章评价与分。